家暴急救箱
【聲請保護令】 |
→通常保護令 |
→開庭審理 |
→核發通常保護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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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暫時保護令 |
→一般 |
→得不經審理程序 |
→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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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緊急 |
→得不經審理程序 |
→除有正當事由外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|
註一:法院訴訟輔導科---協助提供必要聲請格式及說明流程
註二: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---提供諮詢、轉介、陪同出庭、向縣市政府申請急難救助等協助
註三: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---提供法律扶助
一、遭遇家庭暴力,怎麼辦?
受害人自己或透過檢察官、分局、派出所、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或一般暫時保護令。
二、夜間或其他時候遭遇家暴,情況緊急,怎麼辦?
可以請檢察官、派出所、分局、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。
三、不會聲請保護令,怎麼辦?
1.法院的訴訟輔導科,會有專人協助提供必要聲請格式及說明流程。
2.在臺灣臺北、士林、桃園、苗栗、屏東、臺東、新竹、雲林、臺南、嘉義、高雄、花蓮等12所地方法院,有縣、市政府進駐設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,由社工提供諮詢、轉介、陪同出庭等協助。
四、付不起聲請費用,怎麼辦?
1.符合急難救助,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工人員可以協助向縣市政府申請救助。
2.符合法律扶助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。
3.符合緊急狀況,請檢察官聲請緊急保護令,由國庫支付。
五、如何儘快取得保護令?
1.檢附完備證據資料,節省法院調查時間。
2.先聲請緊急或一般暫時保護令,以即時保護人身安全為範圍,程序較簡單。.其他部分聲請通常保護令。
※本文取自司法院網站